商标许可合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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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港盛国际
时间:2018-03-05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申请办理商标许可备案申请时,应该提供以下资料:
A、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B、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C、在《商标备案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或盖公章,一式两份;
D、其他许可材料。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转让。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A、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B、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
C、在《商标备案申请书》及《商标代理委托书》上签字或盖公章,一式两份;
D、其他许可材料。
商标核准注册之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转让。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的指定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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