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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时注意的登记事项

2016-06-28 14:14作者:港盛国际

  香港公司注册时注意的登记事项

  即使在我们了解香港注册制度后,在我们注册香港公司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准确了解香港注册公司的主要登记事项

  从以上香港注册登记的概况上看,香港公司注册事项非常简单,注册登记证书上,如何能知道其相关信息呢?

  (一)注意公司名称内涵

  上面已经提到香港公司名称可以自由选择,甚至包括商标等,所以我们应注意,香港公司来内地投资申报特殊名称时,不能以其名称推定其与某驰名商标或字号有关,而是按内地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审核相关授权文件。

  (二)可以从商业登记证上判断经济主体的性质。

  商业登记证上的“法律地位”一般有三种表述,“Body Corporate”即法团、“Partnership”即合伙、“Sole Proprietor”即独资经营。所谓法团,范围广泛,除合伙经营及独资经营外的经济主体都是法团,包括各种有限公司及根据香港某一特定法例规定而成立的法团等。

  在香港,“公司”二字为通称。独资经营、合伙及法团等,都可被称为“公司”。甚至非营利性机构也可。只有有限公司一般须在所有文件上显示“有限公司”4字,但担保有限公司可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豁免显示。

  我们在审查不同香港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时,应当注意有关“公司”是否有附加“有限公司”等字样。必要时应审查其注册证书、公司更改名称注册证书(若有)以及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三)注意商业登记证的“业务性质”

  因香港对企业注册的经营范围没有限制,所以商业登记证上“业务性质”的表述并无规范。且相关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并不受商业登记证中该“业务性质”表述的限制。只要合法,只要不违反该法团或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的细则,即可经营。所以从登记文件上,我们很难准确判断市场经济主体从事的行业类型。

  (四)从委托公证文书了解企业情况

  国内法规规定,香港投资主体在国内投资须提供主体资格证明并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此时应注意,公证文件有五类:

  (1)证明声明书,一般用于结婚、继承等;

  (2)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一般用于个人或公司委托书、赠予、受赠等法律事务;

  (3)证明法律事实,一般用于公司注册、董事会议等法律事务。此证明要委托公主人至政府公司登记处查册,查证属实。

  (4)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一般不对原件的内容查证,仅为文件原件存在形式证明。

  (5)证明双方或多方签署的法律文书,一般用于合约等。

  从分类可以看出,我们在注册时要求提供的证明书,至少包括(3)(4)两类文书,证明书(3)内记录有完整的公司情况,包括注册证明书上没有标明的股东、董事等信息。最后应注意的是公证书还应通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转递、加盖转递专用章才具有法律效力。审核转递工作与出具公证文书是不可分割的一体。另外由于香港公司为永久存续状态,即使清盘,也没有收回注册证书,为了知道投资主体是否仍存在,应审查证明文件是否在时效内(每年申领商业登记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备有所有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要时我们也可直接与其核对。

  二、准确判断谁是能够代表香港经济主体的有权签字人

  香港有限公司对外的法定形式并无统一法律规定,且公司董事会决定一切事项,没有法定代表人或特殊权力的董事。一般来说,若有关合同是一份契据,则应加盖钢印。并按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由董事或董事会授权人士签字;若文件是一份普通合同或其它文件,则由有限公司董事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按章程细则签字即可。文件的签署,亦可根据该公司发出的授权书,由该授权委托书所授权人签署。对香港文件的有效性来说,公章还是签字都是其次,重要的是文件的签署者是否具备妥当授权。因此为保险起见,香港有限公司出具的一切签字文件,我们应审查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若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件涉及超越该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所赋予董事会所能授权的范围,则须要取得在会员大会通过的授权。

  对合伙来说,合伙人或其授权人是能够代表香港经济主体的有权签字人。

  独资经营的有权签字人当然是独资经营者本身或其授权人士。

  授权代表代表公司签名一般在长形条章内,章的内容为仅代表某某公司签章。如果没有带章,也可打印上述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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