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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英国首相卡梅伦为何也青睐家族离岸信托?

2016-09-06 09:56作者:港盛国际

  解读英国首相卡梅伦为何也青睐家族离岸信托?

  导言

  最近,英国首相卡梅伦迫于政治压力,不得不承认自己及家人确实从一支离岸基金中赚了钱。虽然该基金是由他的父亲所创立,但对身为政治人物的卡梅伦来说,因为存在逃税、避税的嫌疑,所以也是非常尴尬与难堪的。

  连日来,由该事件所引发的国际权贵精英们通过离岸基金,离岸信托等形式规避交税、收藏财富的话题,也占据了各大主流网站及财经频道的首页。

  根据卡梅伦和其发言人交代的一些细节,我们发现,原来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他的父亲伊恩•卡梅伦就在他国创立了一只离岸基金。卡梅伦夫妇最初于1997年持有该基金的若干份额,当时价值为1.25万英镑,后来2010年1月就任首相前卖掉了这些基金份额,所得金额为3.15万英镑。

  虽然其一再表示,他已经为基金分红缴纳了所得税,但并没有缴纳资本利得税,而且他所继承的30万英镑遗产中有一部分也是来自离岸财富。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结论

  01离岸基金或者离岸信托可以有效避税

  卡梅伦一再声称他缴纳了所得税,那是因为他的身份和位置所决定的。而据相关资料显示,更多的离岸基金或离岸信托持有人,并没有交税的记录。

  02离岸基金或者离岸信托还可以获得收益

  卡梅伦持有的那份基金份额在十余年间就增长了252%,甩下那些常规的投资理财产品不知道多少条街。

  由此不难理解,为什么众多的国际政治精英们会纷纷开设或拥有属于自己的离岸信托基金。甚至有的人还为此丢掉官职,也在所不惜。

  而更多的体育、娱乐界的明星大腕,就不会因为政治的原因而背负各种压力了,他们一方面将赚到的钱放到离岸信托基金里合理地躲避各种税费,一方面还享受着这份基金所给自己带来的可观的收益,进而过着富足而无忧的生活。

  对于国内的富豪们来说,他们也认识到了离岸信托基金的好处。近些年来,在国内的富豪圈里,出现了一种做家族离岸信托的趋势。其同时具有离岸信托和家族信托的优势,且有效规避了各自的不足。概括来说,家族离岸信托具有如下的特点:

  1可以实现避税避债,确保财富不会因为时局等变化而缩水;

  2可以防止后代挥霍败家,确保财富的有序传承;

  3可以避免身故后的财富继承纠纷,确保个人意愿得以执行;

  4可以通过分红保单、基金、股票、债券等获得资金收益。

  目前,家族离岸信托模式在国外已经实行了多年,且比较成熟。而国内才刚刚起步,这就给国内的私人银行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

  当然,事物都有两面性,离岸信托也并非是毫无风险的。实践中,最常见会影响离岸信托有效性和保护功能的三个潜在风险分别是法定继承人、债权人及配偶。

  1面对法定继承人的挑战

  基本上,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耿西岛、香港及新加坡都能够有清晰规定能避免法定继承人挑战信托,且能够阻止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本地得到承认和执行。其中,香港和新加坡还特别要求必须适用本地法律,且受托人为本地居民才可以。

  2面对债权人的挑战

  基本上,五个离岸中心对此都认为以故意欺诈债权人为目的转入信托的资产都是无效的。但具体债权人在各离岸中心所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则各有不同。

  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都规定除非受托人是善意,对于委托人欺诈的意图不知情,并已支付相应的市场对价,才可能构成例外情况。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英属维尔京群岛对于债权人向当地信托行使该权利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

  开曼群岛则是限制已知的或潜在的债权人行使该权利的诉讼时效为6年,自该资产转入信托之日起算。

  耿西岛还要求委托人于设立时必须是资不抵债的情况,或设立后导致资不抵债的情况才行,且债权人应自发现欺诈后6年内行使该权利。但是,排除了潜在债权人行使该权利。

  而香港则是增加了两种信托无效的情况,一是委托人在被判个人破产的两年前设立的信托无效;二是在委托人个人破产情况下,债权人能够证明十年内设立的信托在设立时是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的,即可挑战该信托。

  3面对配偶的挑战

  因外国提起的离婚诉讼引来配偶挑战离岸信托的情况,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基本上没有特别规定,但基本上不承认外国法院对于委托人人身关系的判决。在耿西岛,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当地设立的信托,且禁止承认和执行影响耿西岛信托的判决。而在香港、新加坡则没有相关规定。

  而配偶基于信托财产为共同财产,一方于信托设立时未取得配偶同意为由在信托设立地法院挑战信托的情况,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香港及新加坡都是较为类似的规定,认为在判定委托人是否有权设立信托或者有权处分信托财产时,法院会依据国际私法冲突原则适用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因此被判定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相反的,耿西岛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则不考虑委托人住所地的法律,虽然截至目前为止尚未出现相关判例,但根据过去商业诉讼中当地法院未曾采纳一方提出的夫妻财产共有权制度问题,可以推断被判定无效的可能性极低。

  透过简单的比较,建议委托人在决定设立离岸信托时,应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离岸中心,尽可能避免已存在的或潜在的风险,才能有效地达到设立离岸信托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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