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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2017-04-19 14:11作者:admin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一、设立条件

隶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并作出决议;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隶属企业的范围;

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提供材料

隶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隶属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隶属企业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核;

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房屋租赁合同书原件一式二份,要求:

以隶属企业名称租用 面积3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200平方米) 租期一年以上

用途为办公(或厂房) 该合同需经租赁管理所登记

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二寸彩照1张,个人履历一份;

三、承办时限

生产 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经消防、环保审批后起计算]

非生产型: 10 个工作天完成;

四、承办费用

生 产 型: 40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但不含消防、环保审批产生的任何费用]

非生产型: 3500 元人民币;[含工本费]

[承办证件]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公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私章各1枚;

刻章登记卡;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副本、IC卡;

国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及登记表;

生产型还包括环保批文、消防批文。

[前置许可]

属深圳市人民政府134号令<<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涉及前置许可的项目,一般指:国际货运代理、仓储、运输、医疗机构、药品、药具、医疗器械、安技防、成品油、原油、书报、杂志、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网络服务、人才中介、职业介绍、农药、兽药、印刷、互联网服务、娱乐、速递、投递、拍卖、典当、音像制品、保险、银行、建筑、会计、办学、法律服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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